自2019年起,各省药监局陆续发布《关于做好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要尽快实现药品制剂(中药饮片追溯体系建设按相关要求执行)全品种全过程信息化追溯。
通知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都作了相关要求,其中。对于药品生产企业来说,要建立可追溯记录;建设追溯系统;建立追溯机制;采集追溯码信息;提供药品生产信息验证服务;保存和记录药品追溯信息;提供药品追溯数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的药品信息化追溯系统要按照监管要求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药品追溯数据。
而对药品经营企业要求包括:获取追溯信息;建设追溯系统;采集入库信息;记录出库信息;保存和记录药品追溯信息;提供药品追溯数据;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
对医疗机构要求:采集入库信息;记录出库信息;保存和记录药品追溯信息,按照相关要求保存药品追溯信息,当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药品电子追溯码配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及上游供货企业,记录并提供药品召回流向信息。所有信息环环相扣,缺一不可。落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主体责任,推进“一物一码、物码同追”。
可以看到,国家正在对药品电子监管制度加大管控力度,预备高质量、高效率、低成本地完成药品电子追溯系统,这是促进国家药品安全的重要一环,也是大众实现用药安全的保证,而对于对于药企和医疗机构来说,如何保证药品质量可靠,并实现系统的可溯源赋码迫在眉睫。
可以看到,国家正在对药品电子监管制度加大管控力度,预备高质量、高效率、低成本地完成药品电子追溯系统,这是促进国家药品安全的重要一环,也是大众实现用药安全的保证,而对于对于药企和医疗机构来说,如何保证药品质量可靠,并实现系统的可溯源赋码迫在眉睫。